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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

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
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爲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爲人。所謂威脅,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爲意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爲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爲人。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僞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無論是自然人有強迫交易的行爲,還是單位具有這樣的行爲,只有在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能以強迫交易罪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但針對不同的犯罪主體,就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來看,法律中規定的也是不太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