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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處理人一般寫誰

遺囑處理人一般寫誰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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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遺囑指定繼承人一般是誰?土地繼承方式有幾種

  可立遺囑指定房屋產權繼承人嗎,可以指定誰爲繼承人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立遺囑制定房屋產權繼承人。

  辦理房屋產權繼承的手續如下:

  1、申請登記
  房屋繼承時,進行房產的分割和產權轉移應根據房屋分割的情況在分割後三十日內向房屋主管行政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同時向登記機關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房屋權屬證明書,公證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原土地使用權證,遺囑、遺囑證明,有棄權者還需交同一順序放棄繼承權的棄權證明。手續完備者,登記機關即進行受理。

  2、權屬審覈
  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覈。審覈主要是覈對產權檔案,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和證件。

  3、公告
  對申請人提交的遺產分割方案及相關的資料及證件進行公告,徵詢異議,覈實證據,以防差錯。如無異議,則進行覈准登記。

  4、覈准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作出准予登記、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若經登記機關審覈,繼承房屋的產權來源清楚,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公告又無異議,登記機關則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受理登記後的兩個月內核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同時收回原房屋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