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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範圍

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範圍
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範圍
關於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範圍,主要有下列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涉及到的擔保業務主要有:
一、發包人主要是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二、承包人
1、履約擔保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預付款擔保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提供預付款擔保,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預付款擔保可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有效。發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後,預付款擔保額度應相應減少,但剩餘的預付款擔保金額不得低於未被扣回的預付款金額。
3、質量保證金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
(2)相應比例的工程款;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採用上述第
(1)種方式。當前,承包人可運用質量保證金保函方式替代傳統的現金支付方式,降低和減少支付環節的成本和風險,發揮資金流通的最大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