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2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TAG標籤: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規 第四十二條 物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