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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地法院管轄

離婚登記地法院管轄
雙方不在一地的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