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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院管轄範圍

行政複議法院管轄範圍
行政複議法院管轄
行政複議法院管轄的範圍和基本要求:1.對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對省、自治區政府派出機關(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該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但如果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作出裁決後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