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普法法律網 法律 3.0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內容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TAG標籤:保險法 金融保險法規 二十二條 第一百 金融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