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育津貼比例調整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8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TAG標籤:生育 婚姻家庭 津貼 江蘇省 子女撫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