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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誰批准

取保候審誰批准
取保候審書交到檢察院幾天可以批准
  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後,公安局或者檢察院三天應當給以答覆。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