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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有什麼

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有什麼
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有什麼
1.定金
指銷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買方預先支付佔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爲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主要用來懲罰違約行爲,其是一種債權擔保,其數額一旦確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
2.保證
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經濟實力強大、遵循誠實信用的法人作爲第三方來擔保買方的付款。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
3.抵押
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爲付款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扣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4.質押
指賣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從而使後者享有債權優先受償得權利。質押享有出質物的佔有權;債權人(質權人)收取出質財產的本息;債權人可以獨立對質押財產作出決定;在質押中,債權人具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5.留置
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佔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只有在債務人到期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權,否則屬違法行爲,此擔保形式有很大侷限性,只限於債權債務有關的財產,如加工承攬合同、定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