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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東西協議

轉讓東西協議
異地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東西

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


1.雙方持以下材料:


a.雙方戶口本;


b.雙方身份證;


c.結婚證;


d.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e.離婚協議書。


民政局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3.透過後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