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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國際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是
由於民事案件種類繁多、情況複雜,因此在確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行使審判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是:

(一)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

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應當以有利於當事人行使訴權爲出發點,採用就近訴訟的原則,爲當事人起訴、應訴提供方便,避免當事人因涉及訴訟造成過重的負擔,浪費人力、物力,影響正常工作和生活。按照這一原則,《民事訴訟法》根據法院的轄區與當事人的隸屬關係以及各類案件的特點,確定了對不同案件的管轄。例如《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絕大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這是民事訴訟確定管轄的重要原則,是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提高辦案效率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首先應當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然後才能正確適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確、合法的解決。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及時、全面地瞭解案情,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和收集證據。這就要求在確定案件的管轄時,應從客觀實際出發,考慮到法院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案件的需要,以利於人民法院順利地完成其審判任務。

(三)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這是《民事訴訟法》保障案件審判質量的重要原則。《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根據各級人民法院職權範圍和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分別確定了案件的管轄。例如,爲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干擾,規定了對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爲便於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預因素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素質及設備條件,規定了管轄權的轉移和指定管轄,並適當地提高了某類案件的審級,以利於人民法院的公正審判。

(四)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均衡負擔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職權和分工不同。基層人民法院最接近當事人,爲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提供了方便條件。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第一審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進階人民法院不僅依法要審理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而且還要審理上訴(二審案件),並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業務指導,因而不宜過多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