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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傳喚的程序及時間?

醉酒傳喚的程序及時間?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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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傳喚的程序及時間

就醉酒傳喚的程序及時間而言,拘傳,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拘傳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由於拘傳對人身自由限制的強制性相對較弱,但又可以依法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因此,對於不宜採取逮捕、拘留強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拘傳,使其到案接受訊問。這樣,既可以儘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達到訊問的目的。傳喚是通知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爲。拘傳和傳喚雖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但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爲。拘傳是直接強制犯罪嫌疑人到達特定地點接受訊問;傳喚則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質,其強制性沒有拘傳直接,因此,傳喚不是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措施,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簽發拘傳證。執行拘傳可以由檢察人員或者司法警察進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行時,應口頭向被拘傳人說明拘傳的理由,並出示拘傳證,拘傳證應載明被拘傳人的姓名、性別、拘傳的理由、押送處所、簽發日期,並由簽發人簽名或蓋章。遇有抗拒拘傳的情形時,執行人員可以依法使用規定的械具,如手銬等,強迫其到案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應當再對其使用械具。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傳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 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刑訴法關於拘傳地點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地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