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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撤銷的限制

贈與合同撤銷的限制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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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方面的限制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其限制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2、《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