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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無效

事實婚姻無效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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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無效的婚姻當然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不能被認可其效力的婚姻。

法定無效婚姻與被子撤銷的婚姻統歸無效婚姻。

現實生活中還有當事人利用僞告的身份證申請登記的婚姻也因欺詐損害他人利益,屬無效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爲,該婚姻應定義爲無效婚姻。

事實婚姻就是符合結婚條件的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沒有經登記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這種行爲被認定爲是事實婚姻,即法律承認這之前的這種行爲可以不經登記具有婚姻的效力。

1994年2月1日之後的這種行爲不具有婚姻效力,當事人可以採取補辦結婚證的方式產生婚姻效力,效力及於行爲產生時,具有塑及力。否則當事人不被行爲所約束。並且因婚姻法解釋二對解釋一的修正,僅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可以解除同居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