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各個階段的時間 普法法律網 法律 8.01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刑事強制措施時間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TAG標籤:時間 強制措施 刑事辯護 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