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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

共有財產分割糾紛訴訟時效
合夥共有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夥共有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一般是2年, 合夥企業作爲法律主體和營業主體的同時終結。合夥企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或因爲預定的存續期限已滿,或因爲合夥人之間產生無法解決的糾紛,或因爲合夥的目的未能達到,合夥人無意經營下去,經合夥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營業,辦理清算手續。


依《民法通則》第32條的規定,“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這似乎是說合夥人投入的財產仍然歸投資合夥人個人所有。同樣,《合夥企業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但由於合夥財產可以分爲兩部分,即全體合夥人的出資和合夥存續期問以合夥名義經營積累的財產。那麼可以看出,兩部法律對合夥人出資財產的歸屬問題的規定均不十分明確,但都肯定了全體合夥人對出資財產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享有管理和使用權。


那麼,合夥人對其向合夥企業出資部分財產的性質該如何認定呢?依照民法學基本原理,一般認爲,應認定爲共有或準共有。《合夥企業法》第19條規定,合夥人出資的財產爲合夥企業的財產:第20條規定,在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這均表明了合夥人出資財產形成的合夥財產的共同共有特徵。這一特徵是由合夥或合夥企業的團體性所決定的。因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以其所出資的份額或比例參與合夥經營利益的分配或分擔合夥經營的虧損。而且,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才能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如果是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則只需通知其他合夥人即可。另外,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才能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