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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定金的性質是什麼

針對定金的性質是什麼
針對定金的性質是什麼
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透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