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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不離婚對方不讓見孩子

法院判不離婚對方不讓見孩子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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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不讓見孩子怎麼辦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透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

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探望權糾紛最大的問題也是執行。由於探望權涉及到人身的問題,就不能對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爲的根本標準。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在執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違反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方式、時間和地點探望子女而受到處罰,都會給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

探視權指的是離婚之後,其中一方對於子女應有探望的權利,這項權利屬於法定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夠侵犯,並且,相關人員是具有協助的義務的,如果離婚之後對方不讓見孩子的話,是可以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執行起來比較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