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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酌定不起訴標準

檢察院酌定不起訴標準
檢察院酌定不起訴標準
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後立功的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爲了便於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2.聾啞人、盲人3.自首、重大立功4.從犯、脅從犯5.預備,中止6.防衛過當、緊急避險。

)證據不足不起訴(體現存疑不起訴,疑罪從無的原則):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沒有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適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訴的三種類型:

(1)告訴才處理案件(絕對自訴案件):

包括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自訴案件):

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