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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法規定逃稅罪的主體

新稅法規定逃稅罪的主體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稅漏稅,這樣的行爲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稅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爲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稅漏稅行爲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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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認定的犯罪主體規定問題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稅務人員作爲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

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對單位判處罰金沒有異議,但因偷稅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單位的財務處理問題,特別是企業法人代表及財務人員的責任劃分問題。

按照以上兩條刑法規定,單位犯偷稅罪,財務人員作爲直接責任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法未作明文規定,特別是對於單位的負責人不知情或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熟悉的情況下,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存在爭議。

對此種情況,根據《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單位負責人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上對於逃稅罪的判罰是非常嚴重的,因爲只是涉及到經濟案件,但對國家的稅收體系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具體情況下,公民在發現其它個人或者公司企業存在逃稅的情況下,也有依法向稅務機關舉報的義務,並積極配合進行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