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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捐贈要怎麼辦理

股權捐贈要怎麼辦理
器官的捐贈要符合哪些要件

法律行爲是以意思表示爲要素,並依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爲。關於法律行爲,不管法學家如何定義,都是把意思表示作爲核心的要件,器官捐贈同樣符合其法律行爲的一般要件:


1、標的需確定可能


前面一部分我們已經分析了遺體和遺體器官的有限客觀性,因此,這一點是無容置疑的。


2、意思表示自願真實。


即不存在諸如錯誤、通謀虛僞、受欺詐、受脅迫等問題.即:捐贈者自己願意,不受其他的外在因素的影響。否則,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的器官移植就是違反道德的,這樣的行爲無異於對他人的遺體的傷殘與侮辱。


3、意思表示預設了行爲能力適格以及標的之合法性。


⑴行爲人須具備行爲能力,才能實施意思表示。


首先,要求主體已年滿十八週歲,是成年人。其次,精神正常,具備行爲能力的要件。


⑵標的之合法性問題。


依民法“法無限制者皆爲自由”的原則。器官作爲一種有限的客體物,作爲限制流通的特定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規定的條件下,對於捐贈這種有益於他人、有益於社會的行爲應當是鼓勵的。


⑶標的妥當。


《民法通則》第55條關於法律行爲的要件的第(3)項規定,使用“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文字,即表明了此項宗旨。器官作爲限制流通物。對它的處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基本的道德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對器官處分不同於對物權法上的其它物的處分,是有限制的。


從以上民法理論的角度看,儘管器官捐贈暫且沒有法律系統的法律規定,但是,其符合法律行爲的要件,是一種可以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爲。


對於捐獻人體器官的行爲,這本身是一種好事,但實踐中卻被有心人利用,用他人無償捐獻的器官來牟利。同時,需要注意進行器官捐贈的也是容易產生糾紛的,因此有想要捐獻器官的人,不妨在生前就簽訂好相應的協議,避免日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