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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誹謗行爲的認定應是什麼

治安誹謗行爲的認定應是什麼
治安誹謗行爲的認定應是什麼
1、誹謗行爲的認定: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