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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期限,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期限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期限
1、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期限爲二十日。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