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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辦

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辦
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說屬於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 事故認定書送達後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覈。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爲是一個製作證據的行爲而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透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覈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透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採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以上是關於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開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