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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財產可以查封

離婚中的財產可以查封
離婚中的財產可以查封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問題的答覆》明確了可以同一法院對同一財產可以採取輪候查封,並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的規定並不矛盾。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但在特殊情況下,即當債務人爲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主要財產因爲一個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除此之外已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時,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輪候查封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分配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