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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特點

電子證據保全公證的特點
電子證據及其特點

刑事訴訟法第48 條第2 款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所謂“電子數據”即電子形式的數據資訊,所強調的是記錄數據的方式而非內容。而根據美國1999 年7 月透過的《統一電子交易法》以及印度2000 年透過的《資訊技術法》等法律的相關定義,電子形式包括系列電子、數字、電磁、光信號或具有類似性能的存在形式。電子數據資訊根據其所承載資訊類型,分爲模擬數據資訊和數字數據資訊,前者所使用的是連續型信號,後者所使用的是離散型信號。雖然二者所依賴的技術有所區別,但都以近現代電子技術爲依託,具有抽象性,不能爲人所直接感知,不僅必須藉助一定的介質或設備生成、發送、接收、存儲,而且必須以一定媒介所展示、爲人所識別和認知。因此,以電子數據爲基礎的各種存在形式可以統稱爲電子證據。電子數據是各類電子證據的本質,是各種外在表現形式的內在屬性和共同特徵。與傳統的證據相比較,電子證據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高科技性。電子證據是以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通信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爲基礎。


2、無形性。一切交由計算機處理的資訊都必須轉換爲二進制的機器語言才能被計算機讀懂,即無論使用何種進階語言或輸入法向計算機輸入資訊, 都必須經過數字化的過程,因此我們所謂的電子證據其實質上是看不見摸不着,具有無形性。


3、多樣性。和普通的物證、書證的單一性相比,電子資訊透過顯示器展現在閱讀者面前的不僅可以表現爲文字、圖像、聲音或它們的組合,還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編譯的,因此電子證據能夠更加直觀、清晰、生動、完整地反映待證事實及其形成的過程。


4、客觀真實性。如果不考慮人爲篡改、差錯和故障影響等因素,電子證據一經形成便始終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狀態,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事物的本來面貌。


5、易被破壞性。對於電子證據來說,不論是數字形式還是模擬形式, 由於它是儲存在可擦寫的數據記錄介質上,如磁帶、磁盤、可擦寫光盤等等,在其存儲、傳輸和使用過程中,極易遭受到外來的破壞,如監聽、竊聽、截取、篡改、刪除等等,並很容易因爲使用中的誤操作而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