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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據

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據
收養關係的解除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