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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押證期限是一個月嗎

換押證期限是一個月嗎
換押證期限是一個月嗎
我國法律對換押作了規定,但對換押期限並沒有作明確規定。
爲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準確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有效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或者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以及死刑複覈後人民法院裁定不覈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