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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立是否適合個人股東

企業分立是否適合個人股東
我國是否適合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如果有了個人破產法,一旦出現欠債不還、逃債等情況,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判債務人破產,如果債務人資不抵債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情況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防止自然人因爲背上沉重的債務,四處逃債甚至自殺的情況。

當然大家可能也會有一些顧慮,如果出現惡意借貸並且大肆浪費然後逃避債務的情況,個人破產製度確立之後,多數人不會不敢輕言破產,我們現在這個破產法總體上還是半部破產法,主要是圍繞企業法,還沒有納入自然人破產包括消費者破產,這顯然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因爲個人破產法是企業或公司破產法的基礎。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體中,個人破產是早於企業破產的,企業破產是個人破產的放大和延伸,因爲只有建構起個人的債權債務責任意識,才能建構起企業債權債務的責任意識,進而建構起個人信用、企業信用,最後擴展爲全社會的信用責任體系,這也正是目前破產法的宗旨和目的。

從現在的司法實踐看來,企業破產以後,涉及到個人的一些負債,往往是透過民事訴訟來主張權利,實際上在發達的市場經濟體中,個人破產或者消費者破產是非常常見的。隨着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加速,包括住房、汽車、家庭消費品和信用貸款的快速發展,個人信用記錄制度也在快速發展,這也爲個人破產的實施提供了基礎條件。換句話說,超前消費已經被越來越多的都市居民所接受,隨着市場經濟的成熟,社會更加開放,個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財富也更多,如果沒有匹配的個人破產製度,市場經濟也就會成爲無源之水。

現在建立破產法主要就是要選擇界定個人破產行爲,規範破產程序、保護債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打擊欺詐破產,建立個人信用。在個人破產法實施一段時間以後,應該再製定一部更加完善的包括個人破產法、公司破產法在內的破產法,我們現在在討論民法時,就應當有所考慮。因爲在我國,目前家庭、個人財產與公司資產和企業資產往往不能截然區分,個人破產機制建立之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過度消費也會得到一定的抑制。現在總的問題是徵信問題,如果我們建立起了徵信制度,立法就破繭而出了。

總得看來,自然人破產包括合夥人和個人投資企業的投資人破產現在已經到了成熟的階段了。

雖然在提交民法總則草案時提及個人破產製度的實施,但破產法中的重點仍然是企業破產製度。據專家所說,目前我國對於個人破產製度其實已經有了充分的條件可以實施,相信在未來,個人破產製度會給一些負債的企業家、個體戶帶來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