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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行政制裁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制裁的區別
行政處罰制裁特徵與區別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爲人的懲戒爲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爲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爲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爲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爲。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爲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範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爲,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爲。

並且能夠明確的指出銷售渠道,這種情況下,可以免於行政處罰。但是由於食品過期導致食用人的生命和財產受到損失,食品經營者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