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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名下一套住房

經濟糾紛名下一套住房
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能否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只可查封不可處置)。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