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假最新規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6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上海市流產假規定的根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上海市流產假規定的,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5天。 TAG標籤:產假 結婚 婚姻家庭 上海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