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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土地糾紛

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土地糾紛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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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土地承包糾紛

家庭成員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前提條件。
侵權損害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要件爲:損害事實存在、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有過錯、侵權行爲有違法性。該四要件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當事人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前提條件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承包土地被侵權的事實存在。即舉證證實坐落於什麼位置的哪一塊承包地、面積是多少的承包地塊被誰侵權。而依照《土地承包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農戶的承包合同是以承包方代表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承包方代表的名義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雖載明共同經營權人的名字,但只承包到農戶,並未明確該戶內哪一個家庭成員具體承包得位於什麼地方的哪塊土地、面積爲多少畝。如果法院受理此類糾紛,將致使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農戶內的某一家庭成員侵犯了其承包經營的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