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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以誰爲被告

行使撤銷權以誰爲被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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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誰爲被告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以其遺產爲限承擔責任。繼承人自願償還的除外。即以實際繼承遺產的人爲被告,繼承人只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除繼承人自願承擔外,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