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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
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
【賠償計算】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區分標準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審查確定的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關標準進行計算。目前大量的農民工進人城鎮打工或定居,他們已是城鎮居民中的一個特殊羣體,部分地區農村居民實際年均收人已同於甚至高於城鎮居民年均收入,如果無視這一客觀實際,僅僅因爲受害人爲農村戶籍就一律按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有違公平。因此,在確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爲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爲例外。如果戶籍在各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鎮規劃區的村,即作爲城鎮居民。對於賠償權利人雖爲農村居民,但如有證據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工作單位或實際居住滿一年的地點在鎮所在地的居委、村及雖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鎮規劃區的村的,也作爲城鎮居民,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實行“同城待遇”,這樣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農村居民的公平保護。如果還有特殊情況,難以區分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鎮居民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