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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放棄部分繼承權

能不能放棄部分繼承權
能不能放棄部分繼承權
1、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2、但是可以部分放棄繼承權嗎可能帶來的後果主要有這樣幾種:
(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爲無主財產
(4)遺囑繼承人之一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