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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爲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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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1、農用地、建設用地:1.8萬元/畝、未利用地:0.9萬元/畝。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1.7萬/人;安置途徑:社會保障安置。


    3、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按實補償;


    4、青苗補償費標準: 耕地:0.126萬/畝;


    5、農田水利設施補償費:總面積:0.1萬/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