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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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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貸可被認定無效的情形


1、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情形的借貸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存在《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十四條情形的借貸合同無效

非自有資金借貸、牟利: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借貸目的非法: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違反強制性規定: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3、以經常放貸爲主要業務或者主要收入來源、構成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否則即視爲“非法金融活動”。這種行爲易被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借貸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