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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訴訟時效三年

繼承法訴訟時效三年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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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三年何時開始

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從2017年10月1日起開始執行

1、權利人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至《民法總則》施行之日尚未屆滿兩年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3、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依據《民法通則》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雖已屆滿、但自屆滿之日起未超過六個月,或者其訴訟時效期間尚有剩餘不足一年時間,權利人在《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民法總則》施行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5

、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民法總則》施行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從《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