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指導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合同法案例(1)爲邀約邀請,(2)爲邀約,(3)爲承諾。損壞的物品甲負責。 理由爲(1)爲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邀請,且沒有確定數量,並且沒有指出已經承諾即受約束;(2)在主體、數量及標的上已經確定,且有一經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3)爲同意了要約內容,沒有在主體、數量及標的上作出更改,應爲承諾。甲負責責任,因爲其違反約定沒有收取標的物,毀損風險自其違反約定之日由其承擔。 TAG標籤:案例 刑法法規 刑法 指導 刑事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