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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對侵權行爲實行

日耳曼法對侵權行爲實行
侵權行爲是事實行爲嗎
侵權行爲是事實行爲。 事實行爲,也指非表意行爲,是指當事人在主觀上並沒有發生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但一旦實施該行爲即在客觀上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爲。 侵權行爲,是因違反民法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 事實行爲有意思表示行爲,但是其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爲其必備要素,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事實行爲只有在行爲人的客觀行爲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效果,因此其構成不要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通俗點說,侵權行爲已經發生,不會去管當事人基於何種意圖侵犯他人權利或者純粹是意外,但是事實上行爲已經發生,這纔是法律所關注並要着手予以解決的。明確指出一點,侵權行爲的成立並不需要意思表示,所以是事實行爲。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六、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