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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越獄罪

組織越獄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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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組織越獄、暴動越獄和聚衆持械劫獄罪?

組織越獄在法律上是“組織越獄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分子,在爲首分子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有計劃地以非暴動方式越獄逃跑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動越獄或者聚衆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