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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可以抗訴

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可以抗訴
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可以抗訴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法律意見】二審維持原判機率多大,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及一審的判決纔可以分析。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二審審理後,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並可加重對被告人所判的刑罰

如果二審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則應當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審人民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審人民發回原審人民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的以外,原審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