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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親戚僞造欠條

與親戚僞造欠條
僞造的假借條......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本案中若對方提供的是複印件(包括簽名也是複印的),你可以不予理會,當庭質證其是複印件,不予認可,法院一般不會認可複印件的,更不會依據複印件支援對方的主張。??如果簽名是原件,那建議您一定要申請做筆跡鑑定,畢竟假的東西再逼真也是假的,是可以作出來的。??如果法院支援了對方的行爲,則對方構成詐騙罪,現在還沒有定數,所以還不能說對方的行爲構成詐騙。??接下來就看其出示的全部是複印件還是原件了,如是複印件,不用理他,如是原件,馬上申請作筆跡鑑定,如果鑑定不出來,應由對方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