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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撤銷,合同法

合同法 贈與合同撤銷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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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法》規定的贈與合同法定撤銷中“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近親屬”?

贈與合同在出現《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撤銷事由時,贈與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合同。《合同法》規定的法定事由中,第一種情況,即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構成這一事由,須具備三個條件:(1)須受贈人有故意的侵害行爲。受贈人因過失實施侵害行爲的,則不能包括在內。(2)須受贈人的侵害行爲達到嚴重程度。受贈人雖有故意的侵害行爲,但其行爲僅爲一般的侵權行爲,而未達到嚴重程度的,不發生贈與人的撤銷權。受贈人的侵害行爲是否達到嚴重程度,應依法律的規定確定。但只要受贈人的侵害行爲達到嚴重程度,不問受贈人是否受刑事處分,均可發生贈與的撤銷。(3)須受害人爲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如受害人並非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