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爲特別法人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9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行使職能和責任承擔上也都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將其作爲特別法人。此外,根據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民法總則還明確規定,在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村民委員會還可以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TAG標籤:基層 羣衆性 經營管理 公司經營 自治 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