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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原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下列是有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