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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請教一下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請教一下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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