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拆遷安置補償條例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8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山東省農村拆遷補償標準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TAG標籤:土地徵收 山東省 徵地拆遷 條例 安置 補償 拆遷 #